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34 ›› Issue (4): 85-90.DOI: 10.3969/j.issn.1007-4074.2013.04.014
摘要:公民对国有财产的权利应当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经济法关于公民对国有财产的权利不仅很少,而且过于笼统和缺乏强制力。我国应当建立起有强制性的公民与国有财产的法律关系,完善公民对国有财产的权利。公民对国有财产的权利根据行使方式的不同,应当分为直接权利和间接权利;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分为对国有资产管理者的权利和对国有资产使用者的权利;根据时间的不同,分为“事先”、“事中”和“事后”权利。公民对国有财产的权利难以通过传统的救济途径获得保障,需要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