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34 ›› Issue (4): 79-84.DOI: 10.3969/j.issn.1007-4074.2013.04.013
摘要: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包括主观善意、权利不得滥用、利益均衡三层含义。在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背景下,各国行政法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诚信原则。由于既对行政法主体具有指导功能,也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标准,因此应将诚信提升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将“法律人”提升为“道德人”,促进行政法主体地位的平等,优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结构,使行政相对人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规范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