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45 ›› Issue (3): 108-116.DOI: 10.13438/j.cnki.jdxb.2024.03.011
王彬辉,周睿
WANG Binhui,ZHOU Rui
摘要:黄河文化保护区域协同立法是具有典型区域特征的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题中之义,是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和黄河文化保护地方事权落地制度供给的需要。但是,现有的黄河文化保护分散式立法加剧了黄河文化保护的不平衡,跨区域协作法制保障不足。开展区域协同立法,首先协同立法的主体应该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准确把握国家立法与区域协同立法的边界,以及合理调适区域协同立法与地方单独立法的界限。其次,根据黄河文化保护的实际需要,采取紧密型立法模式开展协同立法,并通过共同协商选择合适的协同立法体例,在区域协同内容上达成共识,在区域协同机制上规范统一。尤其在具体的协同立法机制上,要着力建构协同立法联席会议,共享协同立法信息,开展协同性评估和“伪协同”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