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35 ›› Issue (1): 62-68.DOI: 10.13438/j.cnki.jdxb.2014.01.010
张安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ZHANG An-Yi
摘要:赋予农民生态权可以使农民成为农村生态维护的权利主体,为农民在生态立法上争取话语权奠定制度基础。然而,生态资源的公共性导致农民生态权权益主体的权利不明晰、生态资源的有限性引发生态权利冲突,这使得农民生态权在农村生态保护中遭遇实施困境。为了使作为抽象人权的农民生态权在农村生态保护中得以落实,在理论上应明确生态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在立法上需要具体规定作为农民生态权权能的生态知情权、生态参与权、生态公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