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47 ›› Issue (3): 66-75.DOI: 10.13438/j.cnki.jdxb.2026.03.007
黄先雄,谭丁
HUANG Xianxiong,TAN Ding
摘要:监察权自我监督是监察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随着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以及“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的部署,监察权自我监督进入体系化与法治化并重的深化阶段。监察权自我监督深植于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政治传统,以“对党忠诚”为伦理基石,以“权力即责任”为运行逻辑,在政治内生性、功能优先性、对象整全性与组织结构复合性等方面呈现出鲜明的本质特征。当前,以层级审批、集体合议、专门监督、案件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制度运行中面临着政治逻辑与法治逻辑双重统摄、组织理性与个人责任衔接困难、同体监督与超然性内在冲突、专业理性与行政决策相互摩擦等结构性问题。完善自我监督体系,需在坚持根本政治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细化审批权限、完善责任追溯、提升监督效能、强化审理权威、衔接内外监督等路径,实现程序规范与政治考量的有机结合,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以制度化的自我监督支撑“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