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在环境法上具有丰富的内涵。在环境法调整范围方面,重新解读了生命共同体下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法价值观方面,提倡整体主义的生态价值观;在环境主体性方面,承认自然的主体地位。应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上升为我国环境法的理念,甚至作为我国环境法的立法原则。“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把人类的道德关怀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最高价值目标。“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要求人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同时也为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