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4, Vol. 25 ›› Issue (4): 102-105.
摘要:法律之美的研究,一直以来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之不足,从而大大降低了法律美学研究的价值。法律内容美是指自然人依据自身社会生活实践,以法律规制为对象,通过主观感知所获得的理智满足感和心灵愉悦。其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审美对象的抽象性和审美标准的历史具体型(时效性、地区性、阶层性)。判断法律内容美的标准是:“质”标准——是否以应然为价值取向;“量”标准——是否最大程度趋同于应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