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6 ›› Issue (6): 105-115.DOI: 10.13438/j.cnki.jdxb.2025.06.011
张晓瑜
ZHANG Xiaoyu
摘要:厘清法律保留适用于党内法规的宪法逻辑有助于认识和理解党内法规与宪法的关系互动。从法律保留、党内法规与宪法的内在关联来看,法律保留是宪法委托国家立法的授权表达,党内法规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载体,法律保留适用于党内法规有着清晰的宪法定位,即表现为党内法规实施宪法。以实现民主主义和法治主义为价值追求,法律保留适用于党内法规的宪法基础集中体现在宪法原则中,其客观基础在于人民主权原则所蕴含的“党和人大双重代表制及其双轨法治结构”,制度目标在于法制统一原则所指向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根本依据在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要求。聚焦法律保留适用于党内法规的宪法监督,党内法规制定权和国家专属立法权在权力性质、依据及其运作逻辑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不宜直接调控。对此,应当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制度前提下,充分发挥党内法规草案前置审核、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查及衔接联动机制等党内立规监督制度的间接宪法监督功能来保证宪法实施,并探索建立党内法规合宪性与合法性咨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