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6 ›› Issue (3): 111-121.DOI: 10.13438/j.cnki.jdxb.2025.03.012
何阳
HE Yang
摘要:数字乡村建设为引导村民自治空间转向、迈向技术型自治创造了条件,而法治保障是数字乡村中村民自治空间转向的重要一环。数字乡村中村民自治空间转向法治保障的制度文本主要涉及《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网络安全法》等,《宪法》调节着村民自治的价值合规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节着村民自治的过程合规性,而《网络安全法》调节着村民自治的平台合规性。但是,针对数字乡村中村民自治空间转向形塑技术型自治问题,现行法律制度在指导社会实践时存在价值认可不足、过程程序不明、平台监管不力等现实阻梗,表现为价值层面尚未充分肯定技术型自治的合法性,过程层面技术型自治的主体资格缺乏审查、适用领域较为笼统、在线议事程序不清,平台层面技术型自治的平台约束力度不足,从而影响着技术型自治的效能。进一步推动数字乡村中村民自治空间转向,需要在法治思维引导下,不断地优化村民自治的宪法规范,完善技术型自治行为的程序设计,提升技术型自治平台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