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42 ›› Issue (2): 68-79.DOI: 10.13438/j.cnki.jdxb.2021.02.007
屈茂辉,陈灵峰
QU Maohui,CHEN Lingfeng
摘要:国际税收强制仲裁解决机制指的是仅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即适用仲裁程序解决国际税收争议。同传统的MAP相比,强制仲裁解决机制具有效率高、公正性强、裁决结果便于执行等优势。但是,考虑到强制仲裁解决机制受限于MAP、透明度有限、纳税主体参与度不高等不足,以及许多国家对税收主权的担忧,该项制度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并未被大规模适用。然而,从国际税收强制仲裁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其在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中将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鉴于此,为掌握国际税收争议中的主动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我国确有必要引入国际税收强制仲裁解决机制。其可行性前提是:明确MAP为强制仲裁的前置程序并规范MAP的相关内容;确定强制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阐明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明晰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赋予纳税主体更多参与仲裁程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