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36 ›› Issue (3): 79-87.DOI: 10.13438/j.cnki.jdxb.2015.03.013
陈真亮
CHEN Zhen-Liang
摘要:我国环境基本国策经历了“政治和政策范畴”到“宪法和法律范畴”的历史转型,应坚持法定主义,防止和祛除“领导人化”、“泛政策化”、“随意化”、“部门化”等弊端。已经“入法”的环境基本国策分别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其中后两者有待整合到前者上来,统称为环境基本国策并加以重新解读。“水土保持”的基本国策化之路已经走向政策终结,应充分发挥其他基本国策环境保护的规范功能。“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入法”有三大理由和意义,应摒弃传统“方针条款”理论,合理借鉴“制度性保障”和“宪法委托”理论,并将其效力拓展至所有国家公权力,从而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家目标条款”,以强化国家环境义务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