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36 ›› Issue (3): 72-78.DOI: 10.13438/j.cnki.jdxb.2015.03.012
李涛,付其运
LI Tao, FU Qi-Yun
摘要:公众情感的非理性面相使其成为刑事司法警惕的对象。然而,鉴于社会学中情感概念的二维属性,公众情感应当也具有理性与非理性两个侧面。故将公众情感完全驱逐出定罪过程的传统做法需要重新审视。理论上,刑罚惩罚性的判断基准和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结合共同决定了公众情感在定罪过程中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具体到实践中,应当从制度上与方法上进行规范。制度上应当构建陪审制,方法上推行“反馈式影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