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35 ›› Issue (6): 84-88.DOI: 10.13438/j.cnki.jdxb.2014.06.013
胡建刚
HU Jian-Gang
摘要:警务的功能可以分为执法性职能与服务性职能两大类。为社会所有的公众所提供的警务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纯公共物品,对特定经营场所进行安全防范和为家庭或个人提供的保护则是一种典型的私人属性的物品。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要求警务供给主体也应多元化。对于警察而言,不可替代性的核心职能是执法性工作,可以替代的边缘职能是服务性保护工作。服务性保护警务应由市场来提供,这就要求政府放松对保安服务和技防公司经营的管制,形成服务性警务供给的市场化产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安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