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35 ›› Issue (1): 84-89.DOI: 10.13438/j.cnki.jdxb.2014.01.013
周孟亮,李俊
ZHOU Meng-Liang, LI Jun
摘要:作为从事金融服务的微型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对实现我国普惠金融目标有重要作用,政府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手段不健全,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国际上存在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两种模式;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微型金融组织,更加适合采取非审慎监管模式,同时还应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层监管体系,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