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35 ›› Issue (1): 76-83.DOI: 10.13438/j.cnki.jdxb.2014.01.012
陈小彪,佘杰新
CHEN Xiao-Biao, SHE Jie-Xin
摘要:频繁发生的网络谣言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害。然而,在作为宪法权利的言论自由面前,启动刑法规制网络谣言需要以保障宪法权利言论自由为指导,避免打击民众表达内心声音的意愿。面对不同的网络谣言,刑法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理限度,以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网络谣言本质的虚假性和网络谣言变质的真实性,需要我们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散布的消息是谣言,而网络谣言表达方式的多样性,需要我们证明行为人散布的消息确为网络谣言,如此才能做到主客观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