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34 ›› Issue (2): 35-45.DOI: 10.3969/j.issn.1007-4074.2013.02.007
摘要:私法中的身份是具有私法调整意义的主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身份在私法发展过程中逐步由等级维系之标尺转变为矫正正义的工具。现代私法中应有身份制度的存在空间,应坚持契约下的身份和身份上的契约的统一。现代私法中身份主体呈现多样性和开放性,个人、团体、群体与社会阶层等都可借助身份制度诉求其利益。身份制度也通过赋予个体身份权与阶层性身份利益的方式给予主体的全面发展需求以回应。我国是传统农业国,在大力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始终是最值得关注的特殊身份阶层,保障实现其阶层身份利益是我国当代身份制度社会化的重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