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34 ›› Issue (4): 73-78.DOI: 10.3969/j.issn.1007-4074.2013.04.012
摘要:环境规制的失灵从根本上来说是制定环境政策的治理结构、绩效评价以及产权安排不完善的结果。环境规制治理结构的双重性、分散性导致了规制执行力的弱化;规制绩效缺乏公民的参与和反馈,加剧了环境规制的失灵;环境、资源的公有产权安排在缺乏民意监管的情况下导致了资源的低效率的利用。因此,治理环境规制的失灵必须增强环境规制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协调性,建立民主、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增强公有产权的竞争性和透明性,由此才能增强环境规制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