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47 ›› Issue (5): 125-134.DOI: 10.13438/j.cnki.jdxb.2026.05.012
刘一泽
Liu Yize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预训练语言模型的自注意力机制加持下,展现出了卓越的语言能力。但就其法律应用而言,其文义确定功能与司法决策并不完全适配。“法律语义理论”误将语义学争议作为法律争议的核心,而无视法律争议的实质是价值性理论争议。这既掩盖了司法裁判探寻法律规范价值意蕴这一本质面向,也引发了理论上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误解。疑难案件中规则语义与规范的价值实质间存在裂隙,当法律规则在形式上的语言含义无法与其背后法律规范所指向的实质价值意图保持一致时,司法决策的核心工作就转到对法律规范实质意义的探究上。因此,难以在实质层面深刻理解法律价值维度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也就不具备独立作出法律决策的能力。据此,未来的法律人工智能应当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工具性价值为基本定位,将简单案件的处理作为主要的应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