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9, Vol. 30 ›› Issue (3): 87-92.
摘要: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相统一是民事诉讼的理想格局,但新的民事主体和实体权利随社会发展不断产生,使两者之间的分离成为普遍现象。诉讼担当既保护了既有实体权利,又为新的实体权利的生成乃至最终为立法所确认奠定了条件。但是,诉讼担当双重功能的发挥存在环境制约因素,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就因运行环境不佳导致在解决群体纠纷时的作用有限。强化群体纠纷替代解决方式的建设是我们的现实选择,同时也不能忽视代表人诉讼运行的环境建设,对法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而言两者都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