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35 ›› Issue (6): 71-77.DOI: 10.13438/j.cnki.jdxb.2014.06.011
吴文平
WU Wen-Ping
摘要: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民体育权利保障和实现面临农民缺乏体育意识和体育权利观念、经济能力有限、时间难以保障、场地和器材严重不足、缺少体育专业指导人才等困境。从法律上审视这些困境,一是全民健身观念尚未成为体育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二是就法律性质上看,体育法仍然是体育管理法,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农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国家责任。应该从根本上转变国家体育发展导向,确立民生体育观念,同时,在农民体育权利保障上改革管理法模式,树立服务型法观念。农民体育权利内在地产生了对国家义务的需求,农民体育权利保障和实现是国家的绝对义务。应该按照国家义务“三层次”分析方式,对农民体育权利保障和实现的国家义务归纳为“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三个层次,以把握分析和理解农民体育权利保障和实现的国家义务的基本结构,从国家义务的视角有利于切实保障农民体育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