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35 ›› Issue (4): 41-50.DOI: 10.13438/j.cnki.jdxb.2014.04.007
徐平,朱志炜,杨朝霞
XU Ping, ZHU Zhi-Wei, YANG Chao-Xia
摘要:近年来,环境审判组织专门化的改革开展得如火如荼,然而,已成立的许多环境法庭却面临“等米下锅”的尴尬。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因为当前的环境司法存在原告起诉资格受限、因果关系证明规则虚置和环境法庭的设立盲目而不成体系等严重障碍。为走出困境,有必要拓宽并明晰环境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一是在法律上确认环境权,授予公民提起非纯正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二是以环境权和诉讼信托、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诉讼担当、法律监督权为依据,分别授予环保组织、自然资源监管机关和检察机关提起纯正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此外,添加原告关于被告排污行为与其受损之间存在环境上关联性之因果关系表面证据的举证责任,细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庭的级别管辖和集中地域管辖的体系,也有助于推动环境法庭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