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36 ›› Issue (5): 115-121.DOI: 10.13438/j.cnki.jdxb.2015.05.018
薄晓波
BAO Xiao-Bo
摘要: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利于对原告的救济,但该规则存在重大缺失,其逻辑结构不完整致使推定结论缺乏可靠性和准确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指导性司法意见,要求原告在被告反向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前先对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提供初步证据。这不仅进一步平衡了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负担,更使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具备了较为充分的科学依据。在环境侵权诉讼实务中,原告对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只要达到低度盖然性标准即可,其证明手段包括官方文件认定、鉴定结论、学术论著及疫学统计方法等,司法解释有必要对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和证明手段等具体问题进一步予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