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7, Vol. 28 ›› Issue (2): 41-44.
摘要:传统刑法法益由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组成,并且刑法以保护国家法益为其最重要的任务。在这种法益结构影响下,人们往往将刑法的法律特性归结为刑法是公法,虽然有学者很早就提出了刑法是保障法的论断,但至今仍未超出刑法是公法的羁绊,这与刑法的发展趋势是不相符合的。在刑事法治视域中,刑法法益除了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之外,还应当包括生态法益,而且其中个人法益具有优先性,社会法益和生态法益具有基础性,国家法益具有保障性。在这种刑法法益结构的影响下,刑法的法律特性应当归结为刑法只能是保障法,这一论断,不仅表明了刑法的法律特性,还意味着对刑法法律品格的重新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