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43 ›› Issue (1): 1-16.DOI: 10.13438/j.cnki.jdxb.202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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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岩,杨海舟
LIU Hongyan,YANG Haizhou
摘要:生态损害赔偿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救济性制度之一,其规范的目的、动机、价值、架构等诸构件决定着生境主体及其权利何以成立的基础性承载和充足性解释。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从人域契约的“人域法”层面确立了“生境”的独特价值、独立的存在权和独立的法律人格;从自然契约的“人际法”层面打破了“人域法”理论的封闭体系,将伦理价值植入环境法律规则之中,摆脱了传统“人域法”对非政治化和非伦理化的唯理主义形式的追求和表达,复兴了中华法系“法律应当伦理化而非工具化”的灵魂与传统,确立了法益保护从“人域优先”向“人际优先”法律价值的转换,丰富了环境法理学的秩序观念和学理原则,拓展了传统人域法“主体中心主义”规则体系的界限与边界,为开启我国环境法从“主体模式保护”向“关系模式保护”生态法律观的变革与价值功能的转换提供了超越性的实践尝试与理论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