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6, Vol. 37 ›› Issue (1): 70-81.DOI: 10.13438/j.cnki.jdxb.2016.01.009
赵勇
ZHAO Yong
摘要:知识是由不同层级的信息所构成。构成发明的知识是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混合。隐性知识难以表达,也难于共享,并不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这使得传统上用以阐释专利正当性的“阿罗信息公开悖论”理论缺乏逻辑和实践的解释力,因而需要重释“阿罗悖论”。隐性知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外化为显性知识,专利正当性在于激励发明人将隐性知识外化。它以专利文献为媒介而将隐性知识外化代码向公众公开,以排他权为手段来激励发明人承担隐性知识外化的成本,从而实现隐性知识的扩散(转移)。这表明,未能编码化的隐性知识不受专利保护。在公开充分性条件、普通技术人员标准、现有技术界定、实验例外等重要的专利制度方面,应该防止对专利权人的过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