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33 ›› Issue (2): 122-128.DOI: 10.3969/j.issn.1007-4074.2012.02.022
摘要:具有政府公共警告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民合法权益,该行政机关需承担相应责任。行政不作为导致损害赔偿责任分配应遵循按份责任原则。公共警告行政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采用违法归责原则。行政机关的公共警告信息形成于法有据、程序正确,即使发布的信息错误或不准确,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