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0, Vol. 31 ›› Issue (5): 48-52.
摘要:从立宪史的角度看,政党曾被作为派系斗争的工具或纯粹的市民社会组织,而为立宪实践所敌视或漠视。随着政党国家现象和政党异化现象的出现,通过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将政党纳入宪政体制之中遂成为现代立宪实践的世界潮流。从逻辑的角度看,政党不仅是基于公民自由结社的市民社会组织,更因其组织的准国家机构特性和党权的准公共权力性质而在宪政体制中发挥着不同于一般市民组织的宪政功能,理应获得“宪法机构”之公法地位,成为宪政规范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