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4, Vol. 25 ›› Issue (2): 28-32.
摘要:制度性承诺是指社会组织通过社会结构、社会运作方式、制度体制、法律规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作出的客观正式承诺。制度性承诺给社会成员提供行为的明确可预期性,并从总体上规定社会基本秩序状态。制度性承诺是一个现代性问题。现代性社会本身的特殊存在方式与交往方式决定了人们对非当面-当场承诺的信任,这种对抽象体系的信任,实质上是对抽象体系所代表的现代性制度及其承诺的信任。制度性承诺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它不否定个体性承诺,相反需要个体间承诺及其信任的补充。正是制度性承诺及其可信任性与个体性承诺及其可信任性的交互作用构成了现代性社会的现实信任关系。制度性承诺本身的合理性并不在于其作出承诺主体的非个体性,而在于作出承诺的客观性与普遍性,在于这种承诺本身摆脱了个体的随意性与偶然性,具有内在的尊严与权威,从而成为社会成员行为可预期的凭借。这既是制度性承诺的内在规定性,亦是现代性社会的内在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