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33 ›› Issue (6): 164-172.DOI: 10.3969/j.issn.1007-4074.2012.06.024
摘要:当下中国,少数民族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区域性的“相对贫困”,社会权对公民个体的一般保障救助对于缓解因少数民族区域性“相对贫困”导致的社会离散危机功效有限。在宪法上确立以缩小民族区域差距为内核的少数民族区域性的发展权,可以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权从防御功能向组织功能转型,使各少数民族围绕宪法展开规范的商谈合作政治活动,并使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通过宪法认同从抽象走向具体、从观念走向实证,最终实现各民族宪法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