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33 ›› Issue (6): 55-61.DOI: 10.3969/j.issn.1007-4074.2012.06.009
摘要:儒家的自我既是“礼”的遵循者、又是“礼”的制定者。借用康德伦理学的术语,儒家的自我是 “为自己立法”的。然而,由于康德否认了人有“智的直觉”,人 “为自己立法”这一理念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并未得以实现。而儒家学者通过承认人心是无限心并具备理解天道的潜能,从而使人“为自己立法”成为现实。因此,尊重自我就表现为人动态地、创造性地完善自己的德性的过程。这一特点也把儒家的“自我”既与自由主义中的“自我” 、也与康德伦理学中的“自我”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