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6 ›› Issue (2): 108-117.DOI: 10.13438/j.cnki.jdxb.2025.02.011
李可,张文晋
LI Ke,ZHANG Wenjin
摘要:营利型维权是指行为主体利用可能的维权路径,借维权之机获取一定利益的行为。为了应对营利型维权,司法实践中基本形成了一种经验评估模式,整体上该模式对营利型维权已起到初步控制的作用,相关案件的数量已大幅度减少。然而,该模式的底层逻辑为“重评估维权主体,轻评估责任主体”,故存在诸多不足:法律法规的冲突和缺失影响控制功能的发挥;司法实践中将现有经验直接套用在全部领域的做法导致分类标准的妥当性存疑;相关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断依据倒置,容易产生一种以判断维权主体否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从而放弃追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的极端情形。在合法性既定的情况下,法院应考虑从定性和定量两个层面对营利型维权进行评价。就定性而言,是对营利型维权的正当性进行判断,而定量则是对营利型维权的适当性进行考察。通过对营利型维权进行“先定性后定量”的双阶层评估,既能够避免因缺乏正当性而错误打击合法主体,也能够防范因突破适当性导致维权主体过多获益,还能够防止出现具备正当性却不追究责任主体责任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