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45 ›› Issue (6): 114-123.DOI: 10.13438/j.cnki.jdxb.2024.06.012
郑牧民
ZHENG Mumin
摘要:司法必须具备理性。环境司法的理性主要包括“政策理性”“法律理性”“智慧理性”。环境司法的基本精神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即需要具有高度的政策理性,体现出司法的政策特质;司法的法律性要求环境司法的实践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具有严谨的法律理性;司法的个案性注重事实的差异性以及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与可识别性,在个案事实中追求公平正义,须践行公正的智慧理性。就其内在关系而言,法理与政理涵养环境司法的“灵魂”,政理与智理强健环境司法的“骨骼”,智理与法理训练环境司法的“技艺”。应综合认知和把握环境司法理性的有机融合与辩证统一,克服单一视角下对环境司法理性认知的局限与偏差。基于实践所需,我国的环境司法需进一步妥善处理司法能动的“政策理性”、衡平环境司法效能的“法律理性”、辩证规范环境司法的“智慧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