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44 ›› Issue (4): 66-74.DOI: 10.13438/j.cnki.jdxb.2023.04.007
屈茂辉,李帅
QU Maohui,LI Shuai
摘要:村民委员会代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引发了有关土地所有权争议、承包地互换合同有效性的诉讼,损害了土地承包秩序。现行法律表明,组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法人,基于行使土地所有权而享有土地发包权,村民小组只有在组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情况下才享有土地代行发包权,而村民委员会没有代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的权利。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明晰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建议以土地所有权取证为基础分类处理,即土地未大幅升值、利益冲突较小时由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已大幅升值时由当事人诉讼解决,可能大幅升值时由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65条应明确、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权、代行发包权的概念和定义,细化规定其要件和适用条件;要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权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代行发包权,并进一步区分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代行发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