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6 ›› Issue (3): 166-176.DOI: 10.13438/j.cnki.jdxb.2025.0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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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康
ZHANG Xiaokang
摘要:“党政逻辑”是环境能动司法建构的本质,其中党的环境治理意志塑造环境能动司法理念,特殊政法体制促成环境能动司法模式。“法治逻辑”是环境能动司法运作的核心,环境司法实现对环境立法规范缺失的补位和对环境行政规制缺陷的弥合,均彰显其介入环境治理的法治正当性。环境能动司法在积极参与环境治理中呈现从报应性司法到恢复性司法、从补救性司法到预防性司法、从自治性司法到回应性司法的功能递进,也面临从司法适法到司法造法、从恪守谦抑到积极作为功能异化的隐忧。应基于诉讼环境司法事务与非诉环境司法事务的区分,对其能动形态进行调试。在诉讼环境司法事务中,遵循审判场域中实体谦抑基础上的程序能动形态与非审判场域中有限的司法能动形态的界分;在立法性、行政性非诉环境司法事务中,应基于功能主义对环境能动司法的模式进行匡正。前者应通过环境法法典化的制度构造,形成协调统一的司法规则体系,并通过司法评议、典型案例指导等能动形式开辟环境立法与环境司法间的反馈回路;后者的职能定位应由直接介入环境治理,转向监督和促成行政机关履职,并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司法的主要发展方向,从而实现环境司法的最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