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6 ›› Issue (1): 92-104.DOI: 10.13438/j.cnki.jdxb.2025.01.009
李长友,仲家乐
LI Changyou,ZHONG Jiale
摘要:微罪是最高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既包括最高法定刑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包括宣告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我国微罪附随后果具有复杂混合属性,体系庞杂散乱的同时违背了责任自负原则,歧视性职业限制内容违反了平等原则,同时微罪罪犯回归社会亦面临重重阻碍。应以作用主体为联结点区分微罪直接性附随后果与微罪间接性附随后果。前者应当在规范层面明确微罪概念并谨慎增设微罪,实现刑法内资格刑体系与刑法外资格类限制的协调,并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后者应以禁止适用为原则,允许适用为例外,在构建微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同时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加强社会价值正向引导,完善相应救济措施,在刑法内外双轨并行下实现微罪附随后果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