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6 ›› Issue (1): 82-91.DOI: 10.13438/j.cnki.jdxb.2025.01.008
刘霜,张尊仆
LIU Shuang,ZHANG Zunpu
摘要:法益的释明是解决当前污染环境犯罪认定模糊性之关键所在。以数次环境犯罪刑法修正为依归,污染环境罪法益呈现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纯生态学法益论、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为梯度的理论观念嬗变。相较前两种法益理论,尽管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更具说服力,但其在二元主体内部如何处理人的生存发展权与生态环境法益的关系,且能否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相融仍存疑问。因此,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需要在内部结构和外在方式两个侧面建构诠释污染环境罪法益。在内部结构上,应厘清人的生存发展权与生态环境保护二者的位阶比例关系,通过明确污染环境罪法益的可修复性从而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相协调。在法益保护的外在方式上,应发挥法益理论的解释功能,指导污染环境罪行为方式、行为对象、既未遂形态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以此建构污染环境罪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