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44 ›› Issue (4): 1-11.DOI: 10.13438/j.cnki.jdxb.2023.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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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李世豪
QIN Qianhong,LI Shihao
摘要: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监察法》规定了涉案人员这一特殊概念。实践中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对涉案人员的使用较为混乱,而《监察法》也并未有条文对涉案人员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通过对《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考察,可以抽象和归纳出监察法规范体系中涉案人员在广义上的类型特征,即牵涉监察机关所管辖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之中,与主案存在关联。在广义涉案人员的范畴内,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应将涉案人员明确界定为与主案存在关联的,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在监察法规范中,对于与上述定义相冲突的涉案人员条款,应在后续立法中予以修正,以维护法制统一。在惩治腐败的前提条件下,为保障监察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应做好对涉案人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在监察程序中赋予涉案人员律师帮助权,建立公职律师法律帮助制度。在对涉案人员适用监察措施时,须严格遵照法律并符合比例原则。此外,应通过制度建构将符合条件的涉案人员转化为“污点证人”,对其提供作证豁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