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42 ›› Issue (3): 73-82.DOI: 10.13438/j.cnki.jdxb.2021.03.009
蔡守秋,张毅
CAI Shouqiu,ZHANG Yi
摘要:非排他性是公众环境权的核心特性。为适应环境权理论的纵深化发展,除了从外部视角审视环境权的属性、内容、定位等特征之外,应当从内部结构对环境权本质特性予以剖析。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导致生态环境治理受到外部性理论与搭便车效应的制约。由于生态环境具有公众共用性,既有的环境权利理论应当接受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两大特征的改造。公众环境权的非排他性体现在主体的不特定性、客体的非拥挤性和内容的共享性等方面。将公众环境权理解为公众对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生态环境享有的非排他性权利,意味着可从保障权利主体的非排他性与客体的非拥挤性两个面向来实现对公众环境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