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超.环境风险行政规制的断裂与统合[J].法学评论,2013(3).
[2] 胡佳.区域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协作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3] 王亚华.水权解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中国水政要览2000—2005[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5] 张菊梅.中国江河流域管理体制的改革模式及其比较[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6] 郝天奎.论新《水法》确立的水资源管理新体制[J].治淮,2002(12).
[7] 世界自然基金会.河流管理创新理念与案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8] 张紧跟,唐玉亮.流域治理中的政府间环境协作机制研究——以小东江治理为例[J].公共管理学报,2007(3).
[9] 世界银行.解决中国水稀缺:关于水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建议(一)[J].城镇供水,2009(4).
[10] 朱谦.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探讨——以紫金矿业环境污染事件为例[J].法学评论,2012(6);苟正金.我国突发环境公共事件信息公开制度之检讨与完善——以兰州“4·11”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为中心[J].法商研究,2017(1).
[11] 钞晓鸿.灌溉、环境与水利共同体——基于清代关中中部的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6(4).
[12] 下本英津子.輪中における水制御と水の神性:水共同体のエートス[D].名古屋大学,2015.
[13] 李原园,马超德.国外流域综合规划技术[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
[14] 全球水伙伴技术委员会.催化变革:制定水资源综合管理战略手册[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
[15] 庞靖鹏,张旺,王海锋.对流域综合管理和水资源综合管理概念的探讨[J].中国水利,2009(15).
[16] 侯春梅,张志强,迟秀丽.《联合国世界水资源开发报告》呼吁加强水资源综合管理[J].地球科学进展,2006(11).
[17] 马丁·格里菲斯.欧盟水框架指令手册[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
[18] 沈百鑫.德国湖泊治理的经验与启示(下)[J].水利发展研究,2014(5).
[19] 沈百鑫,刘伟,陈丽萍.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下对我国水权的再审视——基于中国、德国与欧盟水治理的比较视野[J].国土资源情报,2016(7).
[20] 吕忠梅,陈虹.关于长江立法的思考[J].环境保护,2016(18).
[21] 王曦,胡苑.流域立法三问[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4).
[22] 王社坤,苗振华.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内涵探析[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23] 任敏.“河长制”:一个中国政府流域治理跨部门协同的样本研究[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3).
[24] 李奇伟,李爱年.论利益衡平视域下生态补偿规则的法律形塑[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25] 杜辉.论制度逻辑框架下环境治理模式之转换[J].法商研究,2013(1).
[26] 徐倩.包容性治理:社会治理的新思路[J].江苏社会科学,2015(4).
[27] 史璇,赵志轩,李立新,耿思敏,王青.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河流域水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干旱区研究,2012(3).
[28] 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