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海
LI Guohai
摘要: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使命,理解公平竞争审查基本原则时应对此加以考虑,尤其应处理好“竞争优先”与“竞争中立”的关系。某些国有企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可以成为公共政策制定者,因此会成为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在此情形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应注意审查方式的选择,将国有企业的自我审查和竞争执法机构的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国有企业有可能受到公共政策的专向性特殊对待,这应纳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覆盖范围,同时也要求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时给予特别考虑:一是在实体标准上应以合法性标准为核心,以合理性标准为补充;二是在审查程序上应借助利害关系人参与机制,发挥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制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