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35 ›› Issue (5): 81-85.DOI: 10.13438/j.cnki.jdxb.2014.05.012
朱珍华
ZHU Zhen-Hua
摘要:我国水权转让实践可以归纳为区域水权转让、行业水权转让、农户水权转让三种模式。每种模式都不能简单归纳为某种权利转让。这三种模式的水权转让关系表明:水权转让本质上具有功能复合性以及权利和权能复合性。水权转让法律制度建构必须基于这些典型复合性,并要切合本土情况与时俱进,同时要坚持水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力避其被资本以“交易”之名所俘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