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35 ›› Issue (2): 38-45.DOI: 10.13438/j.cnki.jdxb.2014.02.007
邹国勇,杨灵一
ZOU Guo-Yong, YANG Ling-Yi
摘要:WTO环境保护规则由于其用语模糊,各国环境标准不统一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劣势地位,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环境NGOS的期望。因此,环境NGOS转向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经过“美国海龟海虾案”、“欧共体石棉案”和“巴西限制从欧盟进口翻新轮胎案”的实践,WTO争端解决机构逐步接受了环境NGOS提交的法庭之友陈述。为实现WTO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提高环境贸易争端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公正解决案件,让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环保问题,WTO争端解决机构不仅应在实践中考虑法庭之友陈述,还应根据WTO实体规则和司法实践尽早制定出规范法庭之友陈述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