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7, Vol. 28 ›› Issue (3): 105-110.
摘要:电视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其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决定它必须要充分展示社会人生美与主体性情美。这就要求电视编创人员,坚持弘扬社会主旋律与鲜明的个体风格和谐统一的原则,去阐释社会生活之美,去表现生命之美、理想之美和未来之美。其次,各类电视节目,可以说都是主体对某些物像的切割筛选、删除渲染之后的再生物。因此,电视节目制作就必须要坚持充分展示生活真实美与意象物化美的美学原则。再次,电视是一种大众媒介,这就要求电视工作者深入向民族优秀传统学习,充分发挥电子传媒时效性的动能,及时满足大众对文化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