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45 ›› Issue (1): 46-57.DOI: 10.13438/j.cnki.jdxb.2024.01.005
卫跃宁,赵伟中
WEI Yuening,ZHAO Weizhong
摘要:监察监督是我国《监察法》第11条规定的一种监察职权性行为。监察监督职责从本质上说是系统性、综合性的防止公权力异化的预防性职权。基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监察监督行为的实现效果等因素,监察监督职责呈现为间接型与直接型两种类型。前者基于监察监督防患未然的特性,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开展的规模式间接监督行为;后者基于监察监督防微杜渐与惩前毖后的特性,是针对特定对象开展的个案式直接监督行为。实践中,间接型监察监督面临有效性不足的风险,直接型监察监督面临行为偏离的风险。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性调控:以精细化的方式强化间接型监察监督的实效性;以规范构成要件方式规制直接型监察监督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