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社坤,王彬
WANG Shekun,WANG Bin
摘要:生态保护红线的落地需要立法提供规范性保障。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的现有立法存在效力层级低、有立法空白、已有规则无法满足生态保护红线“更严格保护”的要求等问题。生态保护红线的立法模式选择具有阶段性和渐进性;应当处理好生态保护红线统一立法与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特别立法的关系;统一立法应当以确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保护的基本规则为核心目标,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地位、管理原则、划定与调整、差异化保护措施、评估与考核规则等关键内容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