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36 ›› Issue (4): 13-19.DOI: 10.13438/j.cnki.jdxb.2015.04.002
晋海,王颖芳
JIN Hai, WANG Ying-Fang
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该罪多由两人以上实施,而法院对该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有争议;污染环境罪最为常见的行为类型是非法排放、倾倒生产废水,且大量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活动缺乏工商、环保等部门的有效监管。司法审判中,存在鉴定机构多头混乱、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建立与完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对该罪主观方面的争议也需要厘清;对“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刑罚设置上,需要对自由刑的幅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罚金的适用也应划分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幅度内进行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