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33 ›› Issue (1): 129-132.DOI: 10.3969/j.issn.1007-4074.2012.01.027
摘要:生命、自由、财产逻辑下的财产理论,以劳动证成财产合法性,建构起内在人性到外在显现的社会场景;其中,形而上的自然法财产形式实现着人道关怀,操作性的实证法财产形式确立着历史权利;值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之年,应基于“制定法律的目的即是保障人们的权利”的理念,践行内在心理的敬畏和外在社会的遵从两维度,以契约人为理念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以法治来统领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来化解转型期社会风险,建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