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0, Vol. 31 ›› Issue (1): 119-125.
摘要:在当前社会权利配置过程中,农民群体由于自身的弱势性以及其他外部社会原因导致其正当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然而,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农民的正当利益为对农民进行倾斜性权力配置提供了内在的法律基础,使其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现阶段农民增收坚持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农民利益诉求。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利益保护必须坚持“促生原则”,即通过组织促生、经济促生和主体促生来提高农民在利益博弈中的力量,实现农民的主体作用,使农民以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身的正当利益,从而真正实现农民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