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8, Vol. 29 ›› Issue (3): 21-25.
摘要:在价值层面上,诚信有三重境界,表现出不同的社会价值:功利主义的诚信追求的是诚信之外的功利目的,诚信只是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义务论的诚信坚持把诚信作为一条可普遍化的规范而无条件地遵守;德性主义的诚信把诚信作为具有内在价值的实践,注重诚信品德的生成与培养。在当下社会,诚信的这三重境界各有自己存在的理由和价值。但功利主义的诚信因其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忽略诚信的目的性意义而纯粹成为手段,在当下社会虽被提倡,却不应该被继续强调、倡导和肯定;德性主义的诚信强调高尚的追求和境界,但超越社会现实的道德水平而曲高和寡,难以被普遍践行;作为义务的诚信兼顾主体内在的义务感、责任感和外在行为模式的普遍化规范,且在当下社会有相适应的约束机制,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当下社会的实际道德水平,是应该被强调且能够被普遍践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