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6 ›› Issue (5): 50-59.DOI: 10.13438/j.cnki.jdxb.2025.05.006
吴鹏飞,姚润智
WU Pengfei,YAO Runzhi
摘要:受案范围是少年审判制度的基础性范畴,关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司法介入的限度,直接影响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保护的广度与深度。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来看,少年法庭受案范围的拓展已成为一种客观事实。但在理论上如何看待这一事实,却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存在否定论、肯定论以及折中论三种观点。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应予以拓展,其理论正当性在于:一是功能优势性,少年法庭在专业化队伍建设、程序构造以及审判模式上更具优势,适宜更多地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二是价值统领性,依循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预防性司法理念,受案范围可涵盖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三是规范释义开放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未成年人案件”以及《未成年人审判意见》第七、第八条出现“等”“其他”措辞,具有较强的可解释性与开放性,能在维系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积极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及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现实需要。拓展路径需遵循保护性、相关性及饱和度要求,重点涵盖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纠纷、严重不良行为、公益诉讼及行政案件,其中有必要对未成年人行政案件进行类型化梳理,以此明确少年法庭可审理的行政案件类型。